致慕地能主教書--公元一二OO年(PL216, 1264AB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0776   
標 題 論婚配聖事的形式
教 宗 依諾森三世
內 容

此外,對結婚之事,我願意你注意:合法男女二人,若彼此合法地在出席的(證人)前表示向意結婚,那麼在這種情形之下的婚姻,按教會法的規定,已經夠了,(即已經有效了);但若缺了人,那麼,其他一,切即使雙方業已舉行房,也是無效的;(反之)如果那已結合的男女,後來事實上,合法,又和他人結了婚,那麼,他們從前按律法所舉行的那個婚姻,將能算是無效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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